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诚信建设工程的部署安排,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我区社会诚信建设,为办好两件大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确定为2024年重点立法项目。2024年7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通过声明、自我申报、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息。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